由於「信託」運用極富彈性,能完成委託人許多財富管理規劃的需求,但相對地其牽涉的法律與稅務問題也很廣泛,故信託規劃時應充分掌握相關法律及稅務規定,避免成立不當之信託而無法達成信託之目的,亦或節稅不成反被認為逃漏稅而補稅加罰。本網誌蒐集與分享著手規劃信託應注意之法律及稅務規定。
2012年1月31日 星期二
信託業者設置「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投資國內證券市場,受益人之信託利益應於所得發生年度課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信託業依信託業法相關規定設置「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投資國內證券市場,受益人之信託利益應於所得發生年度課稅。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3條之4第1項規定,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受託人應於所得發生年度,按所得類別依規定,減除成本、必要費用及損耗後,分別計算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由受益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依規定課稅;另依同法條第6項規定,依法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共同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基金或其他信託基金,其信託利益於實際分配時,由受益人併入分配年度之所得額,依規定課稅。
該局說明,依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係信託業者將不同信託行為之信託財產,基於提高經營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之需要,依其投資運用範圍或性質,設置帳戶加以集中管理運用,且該帳戶之設立,事先須經主管機關審核,且受主管機關監督。
該局進一步說明,設置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係信託業者內部對於信託資金經營管理方法之特殊規定,無關對外資金之募集,且信託受益權不得轉讓,其委託人與信託業間之關係仍屬一般信託範疇,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標準化之商品,發行受益證券,直接對外募集資金,其受益證券得轉讓之情形,募集性質尚有不同。故「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其受益人信託利益之課稅方式,尚無所得稅法第3條之4第6項規定之適用,其受益人之信託利益應於所得發生年度課稅。
該局籲請信託業者注意,基於信託財產海外所得課稅原則之一致性,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受益人海外信託利益之課稅方式,亦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之4第1項規定辦理。
(聯絡人:審查二科鄔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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